江海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江海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_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_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_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_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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